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阳**诉邢万方、邢**、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阳**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义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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