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与邢万方、邢鹏飞中**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阳**诉邢万方、邢**、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阳**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义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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