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六安市祥**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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