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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与何孝双,张**、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诉被告何**,张**、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齐*,被告何**、张**、国元**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诉称,2003年5月15日下午,被告张**驾驶何孝双所有的皖Q34040号车沿福渡镇后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福渡镇后河路0公里50米处时,由于坡道较陡,弯道较大车辆转弯不便,往后倒车时,车上所载的震动压路机从车上滑下,撞到路边电线杆及电缆信息配套设施,致相关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查勘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公司信息网络设施严重受损,至今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经查,肇事车辆在国元**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170元。

被告辩称

国元**心支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但车主未购买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何**辩称,损坏现场当时保险公司有派员勘查,但没有鉴定,后期有无人为变化搞不清楚。

张**同何**答辩意见一致。

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2、保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

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成因,被告张家成负事故全部责任。

4、《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证明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20170元支出鉴定费1000元。

5、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勘验记录,证明事故现场勘验经过,有关物品、财产受损情况及登记。

国元**心支公司对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所举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方没有购买车载货物责任险,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证据3,三性无异议,且该证据证实了事故原因系车上货物掉落所致。证据4鉴定报告客观依据不足。该鉴定报告回避了损失是否存在的实际情况,不予认可。证据5,勘验记录中物品损失登记不是事发时记录,不能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且照片只能证明确有事故发生,不能作为损失大小的依据。

国元**心支公司提交保险抄件一份,证明本案肇事车辆没有购买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对国元**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交强险内有2000元赔付财产损失,本案事故是因下雨路滑坡陡,驾驶员倒车时车上物品掉落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依据证据规则和原、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5三性予以采信,证据5,勘查记录中受损财产登记因不是事发现场记录,系复勘鉴定记录,故结合全案予以分析认定,对国元**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原告主张的是车上物品掉落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不是车载物品本身损失,适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故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综上,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下午,张**驾驶何孝双所有的皖Q34040号重型货车,从福渡镇沿后河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20分许,行驶至福渡镇后河路0公里50米处时,由于坡道较陡,弯道较大车辆转弯不便,往后倒车时,车上所载的震动压路机从车上滑下,造成致路边电线杆及信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无**通大队认定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安广信息网络无为分公司、国元**心支公司都曾派员到现场勘查,亦认为能协商解决,故对受损财产未作现场登记,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无为县道**解委员会委托无为**证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复勘调查,制作了安广网络无为分公司所属部分材料,设备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确定损失价值20170元。

另查明,何*双系皖Q34040号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该肇事车辆在国元**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是因坡道较陡,弯道较大,张家成所驾驶的皖Q34040号重型货车因转弯不便,往后倒车时,车上所载机械掉落砸坏电线杆,致原告第三者部分信息网络设施、材料受损,对该事实被告保险公司亦不予否认;争议焦点为国元**心支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购买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确认。在本起事故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是掉落车载货物本身,而是掉落的机械砸坏了第三者设施和材料,影响了信息网络设施的正常运营,因此原告主张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损失,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亦派员到现场勘查,因双方有协商意愿,安广网络及保险公司对受损物品均未作清点登记,后双方协商未果构成诉讼,由无为县道**解委员会委托无为**证中心对受损物品进行了复勘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价格评估,评定为20170元。庭审中国元**心支公司对评估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评估所确定的损失数额持有不同意见,无为**证中心是持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复勘,其所作的受损材料,设备价格结论应该公正、透明、合法,本院依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条件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案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人民币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817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2117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国元**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为县支行,帐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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