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李*、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伟诉被告李*、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撤回其所有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为2151元,由原告沈**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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