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伟诉被告李*、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撤回其所有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为2151元,由原告沈**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李**与符**、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葛**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韩**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刘*、梅**等与孙**、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祁**、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诉被告祁**、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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