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保诉被告王**、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李**与符**、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葛**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韩**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黄**诉被告祁**、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简**、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郁**、明光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宋**、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洪**、蚌埠市**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