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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保诉被告王**、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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