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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