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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珍诉被告杜**、蚌埠**限公司、紫金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珍诉被告杜**、蚌埠**限公司、紫金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7月20日为本院委托鉴定期限。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珍委托代理人吕木素,被告杜**委托代理人索铁、被告蚌埠**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紫金财产**埠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珍诉被告杜**、蚌埠**限公司、紫金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为455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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