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怀远**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王**诉被告张**、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雷诉被告吕**、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湖南分公司、潘**、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王**、王**、中国人**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喜诉被告郭**、蚌埠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被告李**、华安财产**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杨**、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回秀峰诉被告王**、华安财产**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诉被告李**、天安财产**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陈*、浙商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