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齐诉被告高*、蚌埠**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吴**诉被告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顾*兰诉被告耿**、宋先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刘**、肖**、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子帮诉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被告纪**、沂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雷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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