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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被告高*、蚌埠**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齐诉被告高*、蚌埠**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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