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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紫金财**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24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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