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展凤翠、张**、张**、张**与宫**、邯郸市邯山永顺汽车运输服务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凤翠、张**、张**、张**与被执行人宫**、邯郸市邯山永顺汽车运输服务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2764.1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期限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014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宫**在永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的车辆理赔款。2014年7月21日永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支付案款122439.78元(包含执行费1800元)。2014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20639.78元。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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