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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初字第19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西过境路属于淄川区辖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淄博市博山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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