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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红艳诉邹**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黄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对被告邹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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