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卢**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卢**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卢**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卢**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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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