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田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田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证据需要进一步完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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