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寿诉被告常德市西湖**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寿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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