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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2013年7月5日,胡**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陈*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1%。但还款期满后,胡**未偿还借款本、息。故陈**至法院要求胡**偿还陈*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陈**称的借款情况属实,但胡**现无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胡**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陈*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满,胡**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出具借条向陈*借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故陈*要求胡**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与胡**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未超出中**银行公布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陈*要求胡**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偿还原告陈*借款2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向陈*支付自2013年7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070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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