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召银因与被申请人王**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曾召银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召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曾召银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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