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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刘**、张家界**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张家界**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张**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3日,该院给上诉人郑**送达了湖南省**人民法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郑**未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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