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蒋**、龚**、李**、龚**、宋**因与被上诉人丁*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蒋**、龚**、李**、龚**、宋**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蒋**、龚**、李**、龚**、宋**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龚**、蒋**、龚**、李**、龚**、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