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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财信环球旅行社民间借贷就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湖**张家界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湖**张家界分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本案双方所诉争的上诉人周**于2009年9月25日从被上诉人湖**张家界分社财务处的借款13520元属于上诉人周**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借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

将本案发回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已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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