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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卓**因与被上诉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的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与卓**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卓**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卓**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易**、儿子卓**、女儿杨**,卓**、易**及杨**现均尚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该三人与本案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均应为本案当事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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