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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2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给上诉人张**送达了张家**民法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张**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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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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