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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菁鹰卡通幼儿园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植县菁鹰卡通幼儿园(以下简称“菁鹰幼儿园”)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菁鹰幼儿园的负责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钦,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借款20万元的支付方式,出借人赵**一审庭审中陈述20万元借款系现金支付,二审中赵**陈述20万元借款部分为现金支付,部分为银行转账支付,于书写借条当日即2013年4月27日全部支付完毕;借款经手人李*在上诉人菁鹰幼儿园代理律师对其进行调查时陈述20万元借款为银行转账支付;根据二审中上诉人菁鹰幼儿园提交的“中**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显示,李*账户在2013年4月27日转入金额仅为10万元。故一审判决对于借款20万元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另,李*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担任上诉人菁鹰幼儿园的园长,2013年4月27日出具借条之日,具备园长身份。李*在一审法院对其进行询问时,自认涉案20万元借款系其个人借款。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以追加,一审遗漏当事人,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桑植县菁鹰卡通幼儿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690元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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