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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杨**与江西省宜**发总公司,桂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杨**与被告江西省宜**发总公司,第三人桂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杨**诉称:被告因张家界文化影视城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向第三人桂杏文借款700万,约定至2012年12月31日止分三次归还本金,并出具了借据。2011年7月15日,第三人与两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被告。此后,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偿还。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欧**、杨**起诉要求被告江西省宜**发总公司归还借款700万元,两原告的起诉在形式上有明确的被告。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江西省宜**发总公司确实存在。因此,原告欧**、杨**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杨**的起诉。

原告欧**、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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