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唐*天诉被告刘**、张家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475万元,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交由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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