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皇*启亮及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