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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张**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2010)张**一终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0月19日送达至申请再审人,其于2012年10月19日以后再向我院申请再审已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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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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