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张**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2010)张**一终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0月19日送达至申请再审人,其于2012年10月19日以后再向我院申请再审已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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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