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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向丹及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向丹及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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