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阳*桃诉被告申**、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伟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伟桃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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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陈**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宫*、盛衡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覃**与被告覃田爱、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蒲**与被告张**、付中华、湖南金**限公司、邵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