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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伟桃与被告申**、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桃诉被告申**、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伟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伟桃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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