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光诉被告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为2276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申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与被告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