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原告尹**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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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周**与被告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与被告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光与被告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曾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