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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原告尹**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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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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