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李*、姚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为4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1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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