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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欧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欧*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欧*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娥诉称,2012年12月1日,原告黄*娥与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1号炉签订发茂名油焦协议。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按协议进行了货款结算,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由于被告公司负债累累,没能按期归还原告黄*娥货款。2013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将被告欠原告货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据,商定以处理被告财产和淘汰电价补贴到位后作为还款方式。被告欧顺标承诺尽最大努力承担余下的债务。为了保证原告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黄**为支持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2、发茂名油焦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了发茂名油焦协议的事实;

证据3、货款结算与还款计划1份,拟证明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共欠原告黄**货款34万元及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的实;

证据4、借条1份,拟证明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将货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据,商定用处理被告财产和淘汰电价补贴到位后逐一还清。被告欧顺标承诺上述款项万一还不清,其尽最大努力承担余下的债务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欧*标辩称,欧*标参股到六枝特**限公司。2010年前公司共亏损1600多万元。股东会研究决定,将公司一分为三进行生产经营,落在欧*标名下债务385万元,实为450万元。2011年开工炉子检修花去60万元,又由于供电紧张,仅3个月亏损200多万元。加之管理不善,被套牌车骗运36吨553号产品,损失41万元。仅2011年供电问题和管理不善就亏损300万元。2012年由于产品价格倒挂,一年没有生产经营,耗去人员工资和利息30万元。2013年元月靠电价补贴维持生产持平不亏。但到了12月,因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六枝特**限公司必须关停。因资不抵债,公司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变卖为130万元,省财政、市财政电价补贴分别为44万元、123万元,淘汰补贴为35万元,共计332万元,还欠债务670万元,按照法律程序公司应属破产范畴。为此,公司债权人为收回债权,采取多种措施向欧*标轮番催要。2013年12月21日早晨7时许,欧*标被3个带六枝口音的人拉上一辆没有牌照的蓝色小车,出厂不到100米小学附近,被蒙上双眼拖到一个不知地名的小屋里,控制自由一个来月。市财政电价补贴123万元到位后,被2#炉子业主私刻公章领走骗为他有。公司厂房已被当地法院查封。欧*标不知如何面对现在的局面,怀化住房是欧*标唯一的财产,如果用住房还公司债务根本不够。综上所述,公司是合伙经营的企业,因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硬性淘汰而关闭,无法重组。按照法律程序可以申请破产。欧*标目前有病在身,正在住院治疗,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但必须面对现实。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后采信的证据及理由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二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欧**曾参股到六枝特**限公司承包了1#炉生产车间,因政策原因六枝特**限公司于2013年12月被关停。2012年12月1日,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限公司签订了发茂名油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黄**每月为被告六枝特**限公司代发石油焦300吨左右,价格按出厂价加收40元/吨代理费。协议签订后,原告黄**按协议约定为被告六枝特**限公司代发石油焦。2013年8月8日,原告黄**与被告六枝特**限公司对所代发的石油焦进行了结算,结算后被告六枝特**限公司给原告黄**出具了一份货款结算与还款计划。其内容“黄**女士从2012年12月起为永鑫1#炉代发油焦至2013年7月共欠货款:叁拾叁万元整(以汇款单与发车吨位为依据,包括6-7月5个车的劳务费12000元)付款计划:2013年8月付132000元,9月争取付完最低限度100000元,10月付完(含8-9月计提的手续费)8月计2个车皮,每车50吨,共100吨,9月计2个车皮,每车50吨,共100吨,每吨按40元手续费计提共8000元”。此后,被告六枝特**限公司未按付款计划给原告黄**给付货款。2013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六枝特**限公司给原告黄**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内容为“由于没能按期限还给代发油焦人黄**女士(2013年10月付完),为此将原欠款转为借款。今借到黄**女士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元),用处理财产和淘汰电价补贴到位后逐一还清。上述款项万一还不清,本人尽最大努力承担余下的债务”。上述发茂名油焦协议、货款结算与还款计划及借条均加盖有被告六枝特**限公司的印章,被告欧**也签有名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欠原告黄**货款事实客观存在。在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偿还货款时,经原、被告协商,并由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同意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双方的这一行为未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所欠原告黄**的款项应予偿还。根据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的规定,被告欧*标在借条上承诺“上述款项万一还不清,本人尽最大努力承担余下的债务”属于对债务偿还作出一般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欧*标应对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偿还原告黄**借款的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黄**要求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欧*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偿还原告黄**借款

34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被告欧**对借款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共计8620元,由被告六枝特区永鑫**公司、欧顺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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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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