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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