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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住湖南省怀**路78号,怀化市鹤城区诚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倪*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单*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梁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旷本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2009年9月18日至2012年1月21日,彭某某因开发房地产向原告借款149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现*某某已于2012年2月17日因病身亡,被告赵某某作为彭某某的配偶应负借款本息的清偿之责。原告特此诉诸法院,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149000元及利息;2、被告赵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于2012年8月1日偿还原告149000元借款及利息。

经查明,2012年1月21日,彭某某因开发房地产向原告借款149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2012年2月17日,彭某某因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特此诉诸法院。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赵某某与彭某某于199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

二、如赵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前未偿还原告梁某某本金149000元及利息,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40元,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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