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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被告舒*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舒*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碧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担任记录。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桃诉称:被告与原告丈夫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所需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十五天后,被告仅偿还了50000元给原告,后经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一张(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原告处),拟证明被告借款100000元,已偿还50000元,尚欠50000元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舒*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考虑目前的经济现状,请求延期还款,延期至一年半之前付清。

被告未提交证据支持其辩驳意见。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有些出入,但对证明目的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开庭审理,经庭审核实,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有些出入,但因无证据反驳,且其对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舒**因购房所需,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陈**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陈**壹拾万元整,舒**,2013.3.11”。借款十五天后,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酿成纠纷。庭前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延期至一年半以前付清,原告认为还款期限过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舒**向原告借款未予清偿,原告要求及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请求延期还款,原告未予同意,被告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舒*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所欠原告陈**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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