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与被告杨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文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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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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