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