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姚某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元月5日受理后,于2013年3月27日向原告杨*送达了(2013)辰法缴费通字第1号《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杨*一直未按该通知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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