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符某某因需补充新的证据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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