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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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