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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