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因需要寻找新证据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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