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曾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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