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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曾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曾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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