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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钱学军,宋*,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钱学*、宋*、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30286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以人民币1230286元金额为限)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钱学*、宋*、裘**名下共价值人民币123028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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