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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前与谢*(曾**)、邓*、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前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前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祥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6元(原告已预交370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185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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