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前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前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祥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6元(原告已预交370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185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钟*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其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何**,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