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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实际应收取2237.5元,由原告蒋*负担(原告已预交44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23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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