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钟祥前与谢*(曾**)、邓*、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曹*,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黄**,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巫剑汉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宗诉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钟**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