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钟祥前与谢*(曾**)、邓*、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其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何**,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曹*,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黄**,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