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本案诉讼保全费658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356,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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